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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拆迁安置还房可提取公积金
昨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近年来,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拆迁安置还房范围不断扩大,部分缴存人因拆迁安置还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意愿日益强烈。为满足拆迁安置还房缴存人的基本住房需求,我市出台《关于规范办理拆迁安置还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对市民因拆迁安置还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缴存人因拆迁安置还房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付拆迁安置还房补差款。当本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可同时提取配偶及同户籍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拆迁安置还房补差款。
据介绍,缴存人因拆迁安置还房申请提取公积金,需提供身份证、《南充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房屋登记机关出具的《拆迁房屋权属认定书》或《拆迁交房证明》、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的《住房拆迁协议》、《安置卡》或安置还房分房通知书、拆迁安置结算单、拆迁机关出具的缴款收据。缴存人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缴存人同时提取同户籍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户籍证明(户口簿)及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因拆迁安置还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账面可提取金额截止时间为全部缴清安置还房补差款之月或安置还房房产证颁发之月,提取时限界定以拆迁机关出具结清补差款收据或房产证日期为准,2年之内有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提醒市民,拆迁安置还房缴存人已有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购房贷款。
发布日期:2014-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