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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充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 号)精神,决定对《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发〔2014〕3 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
每年 40 元。对选择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600元、700 元、800 元、900元、1000 元、1500 元、2000 元、3000 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 40 元、40 元、45元、50 元、60 元、60 元、65 元、70 元、75 元、80 元、100 元、 120 元、160 元。省、市、县(市、区)级财政分摊比例仍按《南 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 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发〔2014〕3 号)执行。
 二、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和独生子女伤残 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 女的家庭)夫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代其缴纳不低于最低 标准(100 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
 三、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 15 年的,每超过 1 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 2 元,加发部分的资 金,省扩权县由本级财政自行负担,市辖三区由市财政负担 30%, 区级财政负担 70%。
 四、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 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 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参保人死亡,个 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五、建立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制度
(一)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和一 次性抚恤金。
 1. 丧葬费发放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按本人 4 个月基础 养老金标准计发丧葬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未达到领取条件 死亡的,按 3 个月全省公布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丧葬费。
 2.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按本人 8 个月基础
养老金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未达到领
取条件死亡的,按 7 个月全省公布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一次性
抚恤金。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未达到领取条件死亡的,其计发丧葬费 和一次性抚恤金总额不超过本人已缴纳养老保险费(除政府代缴 费人员外)。
 (二)参保人员在死亡后 3 个月内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方可享受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在规定的火化区内不按规定火 化的,不享受丧葬费。
 (三)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省扩权县由本级财政自行负 担,市辖三区由市财政负担 30%,区级财政负担 70%。
       六、本补充通知从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 6 月 4 日

发布日期:201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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